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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外遇是個「他」 髮妻告通姦

〔記者余瑞仁╱桃園報導〕一名楊姓女子去年底懷疑丈夫有外遇,找來徵信社在家中房間裝設針孔攝影機後,向丈夫佯稱與姊妹淘出國遊玩,事後赫然發現影帶畫面中的外遇對象竟然是個男人,楊女一度猶豫後,昨天拿著錄影帶到桃園地檢署,狀告張姓丈夫與林姓男子通姦。

 這起已婚男子被髮妻控告與同性通姦的案例,可能是全國首例,檢方詳查現行法律條文,發現八十八年四月間刑法修正案增列的「性交」定義,性交行為已經不限異性之間的性行為,通姦應該也不在此限,因此已經受理,分案偵辦中。

 提起這起「異色外遇」告訴的楊姓女子(廿六歲),是在昨天下午到桃園地檢署,對她的三十一歲張姓丈夫,與丈夫「外遇」對象的林姓男子(廿八歲)提出通姦告訴。

 楊女向檢方指稱,她去年十二月初發現丈夫經常「夜不歸營」,而懷疑丈夫有外遇,於是找了徵信社暗中調查,事後發生璩美鳳偷拍案,她從當中想到點子,向張姓丈夫騙稱要與姊妹淘出國遊玩,事先則由徵信社人員於家中房間裝設針孔攝影機。

 楊女說,上月底她依照計畫返家,檢視針孔攝影機拍攝的影像卻讓她傻眼,原來丈夫的外遇對象並非女人,而是個舉止相當女性化的男子,影帶畫面中「男歡男愛」的場景令她又吃驚、又痛心。她說,與丈夫結婚數年,竟渾然不知老公有此癖好,是同性戀當中的「一號」。

 發現上情之後,楊女震驚之餘也一度懷疑這樣的「男歡男愛」場景,是否可以告得成「通姦」,左思右想之下,由於實在無法忍受,昨天仍鼓起勇氣,出示證據向檢方提出告訴,而楊女提出如此內容勁爆通姦案例,檢方也未曾遇過,同樣吃了一驚。

 


〔記者余瑞仁╱桃園報導〕桃園地檢署受理髮妻控告丈夫的異色通姦案,雖然案情著實令檢方吃驚,但檢方詳閱法令發現,刑法第十條的定義,於八十八年配合刑法第十六章修正案,增列的性交定義已經符合同性之間的性行為,實務上應可追究刑責。

 八十八年間,立法院修正刑法第十六章「妨害性自主」的同時,也在刑法第十條定義部分增列「性交」的定義,其增訂性交定義的內容為: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、肛門或口腔的行為﹔二、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插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之行為。

 桃檢認為,此一增訂條文已經將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都涵蓋為性交,以此定義觀之,男性之間的性行為,在法律上已被列為性交,將可適用於這起「同性通姦案」。

 此外,法界人士也認為,即使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在實務上未曾有過認定為通姦的判例,然而此案由於楊女的丈夫被引誘離家,要追究妨害家庭和誘罪也是可行的途徑,而如果要打離婚官司,也可適用不堪虐待與重大原因的離婚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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